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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3执恢411号

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8-0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涛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攸攸板村北二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圆。

被执行人:王涛,男,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9年4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前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云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李娟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