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602号
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鄂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BB9AQ5P。经营者:李焕云,该饭庄的负责人。
被告:佘建军,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与被告佘建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城市李焕云农家饭庄负担。
审判员 李鹏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贤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