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833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对黎家安、黎家训、黎家滨与博兴县庞家镇黎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5民初833号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鲁1625民初833号判决中第六页上“由博兴县庞家镇官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8元”补正为“由博兴县庞家镇黎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8元”。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