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2926号
原告:赵保金,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6559X1。
法定代表人:田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保金诉被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赵保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保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