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175号
原告:郭燕,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龙刚,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郭燕与被告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大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