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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2175号

郭燕与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燕;龙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175号

原告:郭燕,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龙刚,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郭燕与被告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大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