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164号
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 强
审判员 孙 未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