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60号
原告:丁桂霞,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四只,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丁桂霞诉被告李四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丁桂霞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桂霞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桂霞负担。
审判长 杜继霞
审判员 范亚男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