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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60号

丁桂霞与李四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桂霞;李四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60号

原告:丁桂霞,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四只,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丁桂霞诉被告李四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丁桂霞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桂霞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桂霞负担。

审判长  杜继霞

审判员  范亚男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