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2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吴俊岭,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楼****。
被执行人:杜菊花,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方,住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div>
被执行人:张芳睿,女,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住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v>
被执行人:张从保,男,1940年10月30日生,汉族,方城县独树镇,方城县独树镇纬一路**
被执行人:亢林荣,女,194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独树,住方城县独树镇马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岭与被执行人杜菊花、张芳睿、张从保、亢林荣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过户手续,本案标的房产过户,该房产已过户,本案已执行完毕,方城法院已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付邦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