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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2642号

梁某某、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大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