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大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