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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252号

刘玉清、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清;张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清,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清与被执行人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红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询到其被执行人张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