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290-1号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安立厂,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柳艳荣,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王海旺,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李志刚,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冯翠芝,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游光炎,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安立厂、柳艳荣、王海旺、李志刚、冯翠芝、游光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33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王海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44银行存款:3028.37元,冯翠芝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17493600001银行存款:3864.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银行存款:16252.3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56银行存款:6361.16元,李志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25银行存款:21741.20元,游光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25124290001银行存款:0.09元,已委托查封被申请人安立厂名下登记的豫P×××**大众汽车牌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啸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