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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6民督10号

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唐吉凤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唐吉凤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06民督10号

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凯旋花苑****。

法定代表人:廖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唯佳,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唐吉凤,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吉凤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 判 员  邹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明敬代理

书记员  谢玲慧校对人:刘明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