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06民督10号
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凯旋花苑****。
法定代表人:廖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唯佳,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唐吉凤,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吉凤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 判 员 邹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明敬代理
书记员 谢玲慧校对人:刘明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