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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735号

林国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国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35号罪犯林国镰,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国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0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8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林国镰未执行财产性判项,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