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3民初1116号
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9749071E。
法定代表人:张其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凌,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010910。
法定代表人:黄其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花似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梦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