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62号罪犯彭丁丁,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丁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交付执行。2016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丁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车架产品焊接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丁丁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丁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