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104执411号之二

李兆号、汪文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兆号;汪文峰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04执4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兆号,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汪文峰,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兆号与被执行人汪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605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0104执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昌珉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千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