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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4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谭伟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谭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94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伟光,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32。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下简称农行南海分行)与被告谭伟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南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伟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南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谭伟光偿还农行南海分行暂计至2019年2月17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5119.69元,其中本金39956.01元、利息2510.05元、违约金2130.83元、手续费522.80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谭伟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6日,谭伟光向农行南海分行申领农行金穗贷记卡,并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农行南海分行经审批同意给谭伟光办理403**********748的信用卡,其后谭伟光开通并使用该信用卡,但未依约向农行南海分行偿还透支款项。截止至2019年2月17日,谭伟光尚欠信用卡欠款合计45119.69元。庭审中,农行南海分行补充陈述称: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谭伟光尚欠本金39956.01元,利息3772.01元,违约金2224.96元,手续费522.80元。谭伟光未答辩。农行南海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谭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对农行南海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农行南海分行的陈述,本院确认农行南海分行起诉属实。另查明:谭伟光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逾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认为,农行南海分行与谭伟光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谭伟光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农行南海分行主张谭伟光偿还尚欠本金39956.01元、手续费522.80元,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的利息3772.01元,及以39956.01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农行南海分行,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农行南海分行主张的违约金,农行南海分行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谭伟光就该项收取进行明确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谭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谭伟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39956.01元、手续费522.80元,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的利息3772.01元,及以39956.01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27.99元,由被告谭伟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赵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庭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晓媛

书 记 员  龙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