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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584号

谭峦、黄莎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峦;黄莎莎;查来英;曹瑞兰;张世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0584号原告谭峦,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茵,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莎莎,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俊,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英,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查来英,女,汉族,1949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曹瑞兰,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张世艾,男,汉族,194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谭峦、黄莎莎诉被告查来英、曹瑞兰、张世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决定追加张世艾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8年9月10日决定追加黄莎莎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莎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俊、李金英,原告谭峦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程子茵,被告查来英、曹瑞兰的委托代理人张世艾及被告张世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6日,原告谭峦与被告查来英、被告曹瑞兰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该两被告向原告谭峦借款1000000元,期限壹年即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月利率为2%。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谭峦于2015年2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曹瑞兰支付借款1000000元,被告曹瑞兰出具了借据。2018年2月15日被告张世艾出具了承诺书,愿意承担被告查来英、被告曹瑞兰上述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以及部分本金。2018年4月10日后,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截止2018年6月14日,被告查来英、被告曹瑞兰尚拖欠原告谭峦借款本金700000元、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利息3045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0454元(利息以7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0日暂计至起诉日止,全部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本息合计730454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黄莎莎补充说明利息的问题,被告其实是向这个原告黄莎莎另外支付了一分的利息,原告谭峦的这个诉讼请求里面是没有包含原告黄莎莎的利息,被告借款还另外付了给原告黄莎莎一分的利息。

被告查来英口头辩称,不知道这笔借款,与其无关,这笔借款查来英不知道是代理人代签的,事后也没有跟被告查来英说明过。

被告曹瑞兰、张世艾口头辩称,今天补充了一些还款证据,按照每月还3万归还,原告黄莎莎称要归还其一笔利息,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原告黄莎莎(甲方1)及原告谭峦(甲方2)与被告查来英(乙方1)及被告曹瑞兰(乙方2)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其中甲方1出借款500,000元,甲方2出借款1,000,0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将全部借款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黄莎莎)账户内;月利率为2%,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收款账户同本金收款账户。2015年2月17日,原告谭峦将人民币1000000元汇入被告曹瑞兰账户。2018年2月15日凌晨,被告张世艾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有关内容为:“我并代表高小晶小姐在此承诺:原曹瑞兰和查来英借谭峦的700000元资金由我们承担这笔债务,负责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2月底所欠四个月利息,在2018年2月14日已付40000元基础上,最迟在2月28日还清(今天还给至少10000元)。本金700000元在2020年2月底前保证还清,努力争取提前清偿完毕。”被告收款后,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原告谭峦收到被告的还款合计人民币766850元。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25日,原告黄莎莎收到被告的还款合计人民币487600元。原告谭峦认为被告没有还清借款本息,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原告黄莎莎在庭审中称,本次诉讼是原告谭峦提起的,原告谭峦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包含被告需另付原告黄莎莎的一分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查来英、曹瑞兰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协议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被告查来英、曹瑞兰收到借款,应按约偿付本息。按照协议约定,对两原告出借的款项,被告查来英、曹瑞兰所还本息均可付至原告黄莎莎账户内,因此原告黄莎莎所收到的被告查来英、曹瑞兰还款,均应视为被告查来英、曹瑞兰对两原告的还款。本次诉讼为原告谭峦提起,因此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应直接支付给原告谭峦。原告黄莎莎在诉讼中提出被告查来英、曹瑞兰还需向其另付一分息,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因此被告查来英、曹瑞兰每月的还款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照此方式计算(具体计算见附表),截止2018年4月,被告查来英、曹瑞兰尚欠原告谭峦借款本金人民币212784.85元,之后的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被告张世艾为担保人,其承诺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张世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来英及被告曹瑞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2784.85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峦及原告黄莎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5元、保全费人民币4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633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董志新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永周

书 记 员  罗洪梅附表:时间还款金额应还利息可抵扣金额本金余额2015年3月17日3000020000100009900004月17日3000019800102009798005月20日、21日3000019596104049693966月17日3000019387.9210612.08958783.927月17日3000019175.5710824.43947959.498月17日3000018959.1911040.81936918.689月18日3000018738.3711261.63925657.0510月16日3000018513.1411486.86914170.1911月18日3000018283.411716.6902453..5912月17日3000018049.0711950.93890502.662016年1月5日400001月16日100001月20日2000017810.0552189.95838312.712月17日2880016766.2512033.75826278.963月17日288003月23日6000016525.5872274.42754004.544月18日2700015080.0911919.91742084.635月3日500005月17日2550014841.6960658.31681426.32时间还款金额应付利息可抵扣金额本金余额2016年5月31日50000、1000006月15日225013628.53138621.47542804.857月1日210007月6日910010856.119243.9523560.957月29日2100010471.2210528.78513032.179月2日2100010260.6410739.36502292.819月30日2100010045.8610954.14491338.6711月7日210009826.7711173.23480165.4412月1日210009603.3111396.69468768.752017年1月6日100001月11日110009375.3811624.62457144.131月26日210009142.8811857.12445287.012月28日210008905.7412094.26433192.753月30日210008663.8612336.14420856.615月18日210008417.1312582.87408273.746月10日210008165.4712834.53395439.217月12日210007908.7813091.22382347.998月11日210007646.96(8月)、7379.9(9月)5973.14376374.859月26日210007527.513472.5362902.3511月2日210007258.0513741.95349160.4时间还款金额应付利息可抵扣金额本金余额2017年12月1日1100012月21日100006983.2114016.79335143.612018年1月12日210006702.8714297.13320846.482月14日400002月15日100006416.9343583.07277263.412月28日340005545.2728454.73248808.683月21日210004月10日200004976.1736023.83212784.8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