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汉,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贺朝晖,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汉与贺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朝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汉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汉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贺朝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贺朝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贺朝晖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4日共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贺朝晖无足额银行存款(5个账户共计1233.16元)、无足额互联网银行存款(97.28元)、无房产、无工商、证券、住房公积金、无保险收益等财产,由一台车牌号为湘E×××××的雪佛兰牌小轿车,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冻结(在邵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冻结,不准过户),因找不到该车下落,无法处理。本院于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6日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贺朝晖,要贺朝晖履行判决,但贺朝晖对判决不服,不愿履行,也不肯露面;2019年5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近段时间不在村里居住,且在本村辖区无财产,同时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经过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电话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王汉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2019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朝晖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王汉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朝晖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汉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贺朝晖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王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其
审判员 李文玲
审判员 胡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锟
书记员王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