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3286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丁同镇,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同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利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