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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28号

张耀元、张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耀元;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28号

申请人:张耀元,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健,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元诉被告张健、第三人张家平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耀元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健银行存款2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健的银行存款2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吕定芳

人民陪审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李晓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