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刑初70之一号 被告人成忠雄、陈伟、刘宇全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特此补正
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辩护人王仕通,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后面增加一行“辩护人周玉兰,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湘04刑初70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锋
审 判 员 李自蹊
审 判 员 匡梓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丽娟
书 记 员 李 怡 打印责任人:李国锋 校对责任人:李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