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81号罪犯李维新,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0408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维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维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