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9026号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319/**。
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丁屯村胡屯**。
被告:孙仲凯,地址不详。,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仲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力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