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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291号

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向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291号

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友谊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D5WPX83。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向银,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李桂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刘敏,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孙成龙,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孙路,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