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291号
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友谊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D5WPX83。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向银,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李桂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刘敏,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孙成龙,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
申请人:孙路,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银、李桂芳、刘敏、孙成龙、孙路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