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461号
申请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
申请人:孙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61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