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727执1749号张冠书: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与被执行人张永江、张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与被执行人张永江、张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