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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执1749号

张冠书、张永江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张冠书;张永江;张冠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727执1749号张冠书: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与被执行人张永江、张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与被执行人张永江、张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