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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174号

中国某支行、蔡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某支行;蔡某;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被执行人:蔡某,女,1986年0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辛某,男,1990年0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的(2018)临兰山证执字第3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某、辛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蔡某、辛某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