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148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拉丝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六村回龙工业区。 独资人:周锦津。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诚贸五金塑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湖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兆联。
被执行人:潘兆联,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15607.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执行人潘兆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受理费497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1)佛南法里执字第398号。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潘兆联的房产正由本院另案处理当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10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潘兆联的房屋拍卖得款分配后退123466.03元(含诉讼费4979元)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759.77元已缴纳;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院在另案扣留被执行人潘兆联股份分红款后,经分配已退执行得款共6460.75元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0605执恢582号。本院在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潘兆联的股份分红款14842元,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5399.07元,在该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后,本院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潘兆联、佛山市南海诚贸五金塑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兆联、佛山市南海诚贸五金塑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潘兆联、佛山市南海诚贸五金塑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另案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潘兆联2017年、2018年股份分红款41542元。经分配,本案分配得款17323.16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 五、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已得执行款17323.16元,合共已收取执行得款152649.01元,执行费8759.77元已缴纳。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其它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