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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808号

姚正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姚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808号罪犯姚正友,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正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64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7年11月、2010年5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6月、2016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正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六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姚正友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正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