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33号罪犯李君,男,1980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上虞市人。现在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长中法刑一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君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9月、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