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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550号

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袁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袁华;吴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新化县。负责人张跃龙,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咸辉,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新化县人社局行政审批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凤,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新化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袁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吴志勇,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袁华、吴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华、吴志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4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咸辉、康凤,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袁华、吴志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3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咸辉、康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咸辉、康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98783万元,尚有5.598783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