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1294号
原告:宋海明,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马艳彬,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明与被告马艳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明负担。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