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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2995号

刘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1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299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秋娟,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认识不久就于2010年10月24日依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杨某2,2011年1月27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今年5月份,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原告同意离婚,被告反而撤诉,之后自5月24日至2019年6月2日每天到原告娘家去闹,带着其母亲在村里胡说乱骂,损害原告的名誉,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家人的生活。派出所处理也没用任何作用。原告认为既然双方的感情已经到头,为了孩子,双方好聚好散,是被告始终无理取闹,导致事情迟迟未解决。综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杨某1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1婚生儿子杨某2由被告杨某1抚养,不要求原告刘某承担抚养费;

三、1、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1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35号院5号楼1单元9层0913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10104009008GB00005F00050148),归儿子杨某2所有,限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杨某2名下,过户所有费用由被告杨某1承担,上述该房屋下欠房贷由被告杨某1自行偿还。2、大众速腾(豫A×××**)汽车一辆归被告杨某1所有。

四、双方从此两清,互不纠缠。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巴起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逸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