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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4执983号

焦石龙与陈敬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石龙;陈敬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4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焦石龙,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

被执行人:陈敬如。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石龙与被执行人陈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债权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焦石龙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24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陈青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