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汝南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留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金凤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周路列里路东列里路**。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金凤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6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1、2019年3月、5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两次查询:没有查到郑州金凤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投资等信息。2、2019年6月11日,查询了郑州金凤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未查到该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郑州金凤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财产调查和执行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有执行条件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羊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