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178号
原告:王强辉,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周小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王强辉与被告周小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强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辉负担。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