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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民初2178号

王强辉与周小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强辉;周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178号

原告:王强辉,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周小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王强辉与被告周小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强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辉负担。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