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刑初404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征,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长征正在私接鹿邑县宋河镇刘桥行政村的电线欲盗取电力资源供自家使用时,被电工王某发现后当场制止;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长征私接其行政村线路盗取电力资源供自家使用时,被电工王某、张某发现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当场将被告人李长征抓获。经鹿邑县宋河供电所测算:被告人李长征窃取电费为3300元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征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盗窃物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收到条、撤诉书,被告人李长征供述与辩解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李长征退赔被害人鹿邑县宋河供电所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已退赔人民币九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