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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民初1153号

舒杨与刘植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杨;刘植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1153号

原告:舒杨,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刘植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舒杨与被告刘植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舒杨于同年6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杨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舒杨负担。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