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1153号
原告:舒杨,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刘植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舒杨与被告刘植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舒杨于同年6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杨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舒杨负担。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