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528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清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宁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7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2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6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清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清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彭清材在新宁县人民医院急诊大楼三楼B超室外面的长椅上睡觉,当睡到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清材从新宁县人民医院出来想去外面偷辆摩托车过年骑回家。彭清材从人民医院往机关幼儿园方向走,当走到机关幼儿园后面藕塘路32号民宅楼梯口时,发现被害人孙某1放在此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被告人彭清材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推到新宁县规划设计院停车场的墙边,并将摩托车点火电源线剪断后打火启动,见摩托车可以启动之后,被告人彭清材将摩托车熄火停在原地,然后彭清材又回到人民医院急诊大楼三楼B超室外面的长椅上继续睡觉。当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清材再来到新宁县规划设计院停车场的墙边将偷来的摩托车骑走。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彭清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孙某1。被告人彭清材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7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2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6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清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清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江某、孙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清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清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清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清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清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清材的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未缴纳,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蒋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雄伟
书记员刘雄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