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714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774716。
负责人:张轲,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翠,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龙起,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王国徽,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孟龙起、王国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