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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2714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孟龙起、王国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孟龙起;王国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714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774716。

负责人:张轲,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翠,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龙起,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王国徽,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孟龙起、王国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