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44号罪犯卢彩武,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彩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84043.04元。该犯不服,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罪犯卢彩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2014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6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彩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彩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彩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