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80号罪犯刘雄,男,1987年10月0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443.5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5年1月6日、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