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99号罪犯李向阳,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09月11日作出(2000)邵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6年7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2012年8月、2015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多次盗窃、赃款未退,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阳不予减刑。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