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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693号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黔西北商贸城南片区二建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吕良昌,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湘1321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5月5日向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下落不明,已进行现场调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19年6月14日对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文

审判员 赵华玉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