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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796号

刘武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武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96号罪犯刘武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武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4837.5元。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交付执行。2007年11月、2010年5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武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五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武红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