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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保948号

薛玉荣与刘天龙、唐海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玉荣与刘天龙、唐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保948号申请保全人:薛玉荣,女,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薛延陵村**。被保全人:刘天龙,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楼村西苏楼**附**/div>被保全人:唐海红,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楼村西苏楼**附**iv>薛玉荣与刘天龙、唐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先行以财产保全案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天龙、唐海红名下银行存款15088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