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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执736号

孙中德、崔思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中德;崔思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孙中德,男,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崔思思,女,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中德与被执行人崔思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地产,我院依法将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思思银行账户的冻结,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