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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2939号

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2939号

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前卫花苑。

法定代表人:简金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刘磊(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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