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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民初2361号

师社会与师亚飞、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师社会;师亚飞;王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361号

原告:师社会,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师亚飞,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王胜利,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师社会与被告师亚飞、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师社会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社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社会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社会负担。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