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361号
原告:师社会,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师亚飞,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王胜利,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师社会与被告师亚飞、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师社会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社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社会撤回对被告师亚飞、王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社会负担。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